:::

應考資格審議釋例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Print
考試種類 公務人員特考
考試名稱 地方特考(91年以前為基層特考)
會議次數 420
會議案次 1
案件日期 114/10/20
考試等級 三等考試
類科別 都市計畫技術
提案事由 銘傳大學法律學系畢業,得否以「國土空間計畫法制」(3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都市及國土計畫理論與法制」;或「民族地理與文化生態」(3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提請審議。
決議 「國土空間計畫法制」得比照應試專業科目「都市及國土計畫理論與法制」;「民族地理與文化生態」與應試專業科目「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內涵差距較大,不得比照。
備註
更新日期:114/10/27
回上一頁 回頁首
本網站資料,歡迎朋友連結使用。但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並請確保資料之完整(包括本項宣示在內),均不得任意增刪
考選部 地址: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所在位置 ),總機:(02)2236-9188(聯絡方式
2018 Ministry of Examination R.O.C.(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並使用支援TLS 1.2(含)以上版本瀏覽器瀏覽
瀏覽人次:(自114年起) 005646434   WEB3 : 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