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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審議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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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種類 公務人員高普初考
考試名稱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79-84 年稱高考二級考試)
會議次數 366
會議案次 2
案件日期 108/05/07
考試等級 三級考試
類科別 都市計畫技術
提案事由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建築與室內設計系畢業,曾修習「都市設計」、「都市計畫」(各2學分),得否分別比照應試專業科目「都市及區域計劃理論」、「土地使用計劃」,准以二科原則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都市計畫技術類科考試?提請審議。
決議 「都市及區域計劃理論」課程著重於規劃的理念、邏輯、社會法制系統對規劃程序的影響,「都市設計」則是都市空間設計發展或針對地區做實際案例,2科課程內容差異甚鉅,「都市設計」不得比照「都市及區域計劃理論」;另「都市計畫」屬一般性導論,「土地使用計劃」屬技術性學科內容,「都市計畫」不得比照「土地使用計劃」,故不符二科原則,不准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都市計畫技術類科考試。
備註
更新日期:11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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