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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審議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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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種類 公務人員特考
考試名稱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會議次數 367
會議案次 4
案件日期 108/06/14
考試等級 三等考試
類科別 司法官
提案事由 繳驗國立暨南國際大學財務金融學系碩士學位證書,並檢附該校學生歷年成績表、逢甲大學學生歷年成績表及相關課程大綱,是否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3條第2款規定,准予報考,提請審議。
決議 「商事法」(上)、(下)合併得比照「商事法」;「民法概要」為一般民法基礎知識課程,不得比照「民法」。故不符二科原則,不准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備註
更新日期:11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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