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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審議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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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種類 公務人員升官等(升資)
考試名稱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會議次數 368
會議案次 3
案件日期 108/09/06
考試等級 薦任升官等考試
類科別 社會行政
提案事由 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及格取得薦任官等資格,嗣以普通考試及格資格銓審委任第五職等官等職務,是否符合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4條第1款規定,准予報考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社會行政等類科?提請審議。
決議 一、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者,得應薦任升官等考試。又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該等人員於取得委任任用資格後,始得合併採計任較高官等年資。二、任委任第五職等未滿三年,其取得委任任用資格前之薦任服務年資,不得採計,不准報考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
備註
更新日期:1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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