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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審議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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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種類 專技人員高普初考
考試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會議次數 408
會議案次 3
案件日期 113/04/16
考試等級 高等考試
類科別 消防設備師
提案事由 報考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繳驗私立勤益工商專科學校貳年制電機工程科畢業證書、歷年成績表、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士學分證明書及相關課程大綱等,所列課程是否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款之學科規定,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低溫熱流學」與「熱傳學」專業取向差異較大,故「低溫熱流學」不得比照「熱傳學」。「防火排煙技術」得比照「建築防火」,折半採認1.5學分,申請人修習課程已達4領域9學科23學分,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款規定,准予報考。
備註
更新日期:1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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