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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審議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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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會議次數/
會議日期
考試等級/
類科別
提案事由/
決議
1122 421-7
115/04/13
高等考試
消防設備師
事由:
報考11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繳驗徳明財經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學士學位證書、中華科技大學推廣教育學分證明書暨吳鳳技術學院學分證明書及相關課程大綱等,所列課程是否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項第1款之學科規定,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與實驗」得比照「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採認3學分。申請人修習課程已達4領域7學科20學分,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項第1款規定,准予報考。
1121 421-6
115/04/13
高等考試
消防設備師
事由:
報考11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繳驗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碩士班碩士學位證書、歷年成績單及相關課程大綱暨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推廣教育學士學分證明書等,所列課程是否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項第1款之學科規定,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控制系統設計」授課內容與「自動控制」仍有差異,同意折半採認1.5學分;「生態與防災」因專業內涵有明顯落差,不得比照「風險危害評估」。申請人修習課程已採認4領域6學科16.5學分,尚缺至少1學科3.5學分,不符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報考。
1120 421-5
115/04/13
高等考試
消防設備師
事由:
報考11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繳驗長庚大學物理治療學系學士學位證書、歷年成績單及相關課程大綱暨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學分(修課)證明書等,所列課程是否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項第1款之學科規定,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數位電路」及「數位電路實驗」得比照「(基本)電路學」,採認3學分;其他修習科目因專業內涵有明顯落差,均不得比照採認:「計算機概論(一)(二)」不得比照「電氣安全(概論)」;「科技倫理」不得比照「工程倫理」;「經濟學與現代社會」不得比照「工程經濟」。申請人修習課程已採認3領域5學科15學分,尚缺至少1領域2學科5學分,不符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報考。
1119 421-4
115/04/13
高等考試
消防設備師
事由:
報考11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繳驗中原大學建築學系學士學位證書、學生歷年成績表及相關課程大綱暨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學分證明書等,所列課程是否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項第1款之學科規定,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建築師職務與法令」授課內容與「建築法規」仍有差異,折半採認1學分;其他修習科目因專業內涵有明顯落差,均不得比照採認:「建築計畫學」及「都市計劃學」均不得比照「建築法規」;「設計倫理」不得比照「工程倫理」。申請人修習課程已達4領域10學科21.5學分,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項第1款規定,准予報考。
1118 421-3
115/04/13
高等考試
消防設備師
事由:
報考11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繳驗國立成功大學航空太空工程學系學士學位證書、國立臺灣大學應用力學研究所碩士學位證書、歷年成績表及相關課程大綱暨嘉藥學校財團法人嘉南藥理大學推廣教育學分證明書等,所列課程是否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項第1款之學科規定,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控制系統導論」得比照「自動控制」,採認3學分;「工程材料科學」得比照「工程材料」,採認3學分;「熱流實驗」因涵蓋內容不足,不得比照「熱力學及實驗」。申請人修習課程已達4領域11學科24.5學分,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項第1款規定,准予報考。
1117 421-2
115/04/13
高等考試
消防設備師
事由:
報考11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繳驗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學士學位證書、歷年成績表、國立交通大學營建技術與管理學程碩士學位證書、歷年成績表及相關課程大綱暨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推廣教育學士學分證明書等,所列課程是否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項第1款之學科規定,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高科技廠房與建築物防火」得比照「建築防火」,採認3學分。申請人修習課程已達4領域8學科23學分,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項第1款規定,准予報考。
1116 421-1
115/04/13
高等考試
消防設備師
事由:
報考11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繳驗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系學士學位證書、歷年成績表及相關課程大綱暨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推廣教育學士學分證明書等,所列課程是否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項第1款之學科規定,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修習科目因專業內涵有明顯落差,均不得比照採認:「工業工程與管理導論」及「製造程序」均不得比照「製程危害管理」;「設施規劃」不得比照「風險危害評估」;「工作研究」及「人因工程」均不得比照「危害分析與風險評估」;「精實管理」不得比照「危機管理」。申請人修習課程已採認4領域5學科15學分,尚缺至少2學科5學分,不符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報考。
1115 420-1
114/10/20
三等考試
都市計畫技術
事由:
銘傳大學法律學系畢業,得否以「國土空間計畫法制」(3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都市及國土計畫理論與法制」;或「民族地理與文化生態」(3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提請審議。

決議:
「國土空間計畫法制」得比照應試專業科目「都市及國土計畫理論與法制」;「民族地理與文化生態」與應試專業科目「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內涵差距較大,不得比照。
1114 419-2
114/10/15
四等考試
職業安全衛生
事由:
長庚大學醫務管理學系畢業,係屬醫藥衛生學群,可否比照應考資格第2款高級中學以上學校醫事科,准予報考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職業安全衛生類科考試?提請審議。

決議:
申請人係長庚大學醫務管理學系畢業,得比照高級中學以上學校醫事科,准予報考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職業安全衛生類科考試。
1113 419-1
114/10/15
三等考試
交通技術
事由:
逢甲大學建設學院建設碩士學位學程畢業,得否以曾修習之「交通工程與安全實務」(3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交通工程」或「交通安全」;及「運輸政策研析」(3學分)、「運輸資料分析專論」(3學分),合併比照「運輸規劃學」,准以二科原則報考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交通技術類科考試?提請審議。

決議:
申請人修習之「交通工程與安全實務」得比照應試科目「交通工程」(採認2學分),惟「運輸政策研析」及「運輸資料分析專論」與應試科目「運輸規劃學」之內涵在質量上有明顯落差,不得合併比照,故申請人不得以二科原則報考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交通技術類科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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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筆資料
更新日期:1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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