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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審議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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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會議次數/
會議日期
考試等級/
類科別
提案事由/
決議
1102 415-4
114/04/22
高等考試
消防設備師
事由:
報考11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繳驗逢甲大學都市計畫與空間資訊學系都市計畫組學士學位證書、學生歷年成績表及相關課程大綱暨輔英科技大學推廣教育學分證明書、中國文化大學學分證明書等,所列課程是否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款之學科規定,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電腦輔助設計」得比照「工程圖學」,折半採認1學分,「製圖學」得比照「建築圖學」,折半採認1學分,「建築計畫與設計」得比照「建築法規」,採認2學分,「土地法(一)(二)」及「土地利用法規」均得比照「營建法規」,各折半採計1.5學分及1學分,合計2.5學分,「規劃倫理」得比照「工程倫理」,採認1學分;另「都市及區域計畫法規」、「都市計畫概論」及「國土及區域計畫概論」均不得比照「營建法規」,「敷地計劃」不得比照「工程倫理」。申請人修習課程已達4領域10學科24.5學分,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款規定,准予報考。
1101 415-3
114/04/22
高等考試
消防設備師
事由:
報考11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繳驗國立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碩士學位證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大學部學生歷年成績表及相關課程大綱、國立嘉義農業專科學校學生歷年成績表、中國科技大學學期成績單及相關課程大綱等,所列課程是否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款之學科規定,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建築設計(五)(六)(七)」得比照「建築圖學」,採認3學分,「高等材料力學」得比照「材料科學」,折半採認1.5學分;另「建築構法」不得比照「防火構造」,「建築計畫」不得比照「建築防火」,「景觀建築」不得比照「避難系統(設計)」,「敷地計畫」及「敷地計畫實務」均不得比照「工程倫理」。申請人修習課程已達4領域10學科23學分,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款規定,准予報考。
1100 415-2
114/04/22
高等考試
消防設備師
事由:
報考11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繳驗國立交通大學工學院(產業安全與防災學程)碩士學位證書、歷年成績表及相關課程大綱暨建國科技大學學生歷年成績表等,所列課程是否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款之學科規定,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火災力學導論」得比照「火災動力學」,採認3學分,申請人修習課程已達4領域9學科23學分,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款規定,准予報考。
1099 415-1
114/04/22
高等考試
消防設備師
事由:
報考11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繳驗高苑科技大學數位經營管理系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碩士學位證書、中國文化大學學分證明書、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歷年成績表及相關課程大綱等,所列課程是否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款之學科規定,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電子學及實習(一)(二)」得比照「(基本)電子學」,採認3學分,「電腦輔助繪圖」得比照「工程圖學」,折半採認1.5學分,「電機應用及實習」得比照「電氣安全(概論)」,採認3學分,「冷凍空調原理」及「空調工程及實習」均得比照「工業通風」,各折半採認1.5學分,合計採認3學分,申請人修習課程已達4領域10學科26.5學分,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款規定,准予報考。
1098 414-3
114/02/12
薦任
財稅金融職系財稅行政、金融保險類科
事由:
以曾任臺灣銀行之工作經歷,是否具有報考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財稅金融職系財稅行政、金融保險類科之資格?提請審議。

決議:
申請人曾任臺灣銀行之工作經歷,不具有報考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財稅金融職系財稅行政、金融保險類科之資格。
1097 414-2
114/02/12
薦任
綜合行政職系一般行政類科
事由:
以曾任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服務之工作經歷,是否具有報考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綜合行政職系一般行政類科之資格?提請審議。

決議:
申請人曾任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服務之工作經歷,不具有報考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綜合行政職系一般行政類科資格。
1096 414-1
114/02/12
高等考試
消防設備師
事由:
嘉藥學校財團法人嘉南藥理大學110學年度改設四技日間部「公共安全及消防系」、112學年度新設五專日間部「公共安全及消防科」,是否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2款所稱消防相當系、科,提請審議。

決議:
嘉藥學校財團法人嘉南藥理大學110學年度改設四技日間部「公共安全及消防系」、112學年度新設五專日間部「公共安全及消防科」,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應考資格第2款所稱消防相當系、科。
1095 413-2
113/10/16
薦任
交通行政、交通技術、職業安全衛生
事由:
以曾任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工作經歷,是否具有報考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交通行政、交通技術、職業安全衛生職系之資格?提請審議。

決議:
曾任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工作經歷,視為曾任交通行政職系,准予報考交通行政職系交通行政類科。另其工作經歷內涵除與職系說明書之交通技術職系、職業安全衛生職系內涵皆有所落差外,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業務類與技術類不得相互調任,爰不具有報考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交通技術職系、職業安全衛生職系之資格。
1094 413-1
113/10/16
三等考試
衛生技術
事由:
中山醫學大學健康管理學院醫療產業科技管理學系畢業,國立成功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碩士班肄業,得否以曾修習之「公共衛生的歷史理念與實踐」(2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公共衛生學」;或「公共衛生的歷史理念與實踐」(2學分)、「醫療產業政策分析」(3學分)、「衛生行政」(2學分)、「醫事與衛生法規」(2學分),合併比照應試專業科目「公共衛生政策、衛生行政與法規」,併同「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准以二科原則報考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衛生技術類科考試?提請審議。

決議:
申請人修習之「公共衛生的歷史理念與實踐」、「醫療產業政策分析」、「衛生行政」、「醫事與衛生法規」得合併比照應試科目「公共衛生政策、衛生行政與法規」,併同「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准以二科原則報考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衛生技術類科考試。
1093 411-2
113/06/19
三等考試
司法官
事由:
繳交法國巴黎政治學院學士文憑(主修:人文政治)、巴黎政治學院成績單、准予附條件應考申請表,是否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3條第1款規定,准予報考,提請審議。

決議:
應考人所提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成績資料,已涵蓋基本政治理論及大學政治學系應有之專業方向,故巴黎政治學院之學士文憑(主修人文政治)得等同我國大學政治學系畢業資格,准予其以比照政治系畢業資格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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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筆資料
更新日期:11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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