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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審議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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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種類 專技人員高普初考
考試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會議次數 415
會議案次 3
案件日期 114/04/22
考試等級 高等考試
類科別 消防設備師
提案事由 報考11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繳驗國立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碩士學位證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大學部學生歷年成績表及相關課程大綱、國立嘉義農業專科學校學生歷年成績表、中國科技大學學期成績單及相關課程大綱等,所列課程是否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款之學科規定,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建築設計(五)(六)(七)」得比照「建築圖學」,採認3學分,「高等材料力學」得比照「材料科學」,折半採認1.5學分;另「建築構法」不得比照「防火構造」,「建築計畫」不得比照「建築防火」,「景觀建築」不得比照「避難系統(設計)」,「敷地計畫」及「敷地計畫實務」均不得比照「工程倫理」。申請人修習課程已達4領域10學科23學分,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款規定,准予報考。
備註
更新日期:11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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