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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審議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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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種類 專技人員高普初考
考試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會議次數 415
會議案次 4
案件日期 114/04/22
考試等級 高等考試
類科別 消防設備師
提案事由 報考11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繳驗逢甲大學都市計畫與空間資訊學系都市計畫組學士學位證書、學生歷年成績表及相關課程大綱暨輔英科技大學推廣教育學分證明書、中國文化大學學分證明書等,所列課程是否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款之學科規定,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電腦輔助設計」得比照「工程圖學」,折半採認1學分,「製圖學」得比照「建築圖學」,折半採認1學分,「建築計畫與設計」得比照「建築法規」,採認2學分,「土地法(一)(二)」及「土地利用法規」均得比照「營建法規」,各折半採計1.5學分及1學分,合計2.5學分,「規劃倫理」得比照「工程倫理」,採認1學分;另「都市及區域計畫法規」、「都市計畫概論」及「國土及區域計畫概論」均不得比照「營建法規」,「敷地計劃」不得比照「工程倫理」。申請人修習課程已達4領域10學科24.5學分,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款規定,准予報考。
備註
更新日期:11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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