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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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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選綜一字第1150000395號函修正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名額處理要點全文4點
115/01/27

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選綜一字第1150000395號函修正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名額處理要點全文4點


一、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分發機關)提報增額錄取名額,應於召開該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三星期前函送考選部,逾期提報者,除由考選部提報增額錄取名額者外,不予增額錄取。
二、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決定增額錄取名額,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分發機關建議之增額錄取名額先行提考試院會議報告,於典試委員長指揮監督下,確定同時錄取及榜示日當月起算一年內屆退休年齡正額錄取人數後計算增額錄取名額總額,再提考試院會議報告後,列入該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議程,由典試委員會依典試法規定決定。
(二)其他公務人員考試由該考試典試委員長會商考選部、分發機關及用人機關確認,再提考試院會議報告後,列入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議程,由典試委員會依典試法規定決定。
三、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名額,應依該類科(組)公告之需用名額,並參酌下列因素訂定計算方式:
(一)最近三年正額錄取人數。
(二)最近三年自行遴用考試及格之合格人員人數。
(三)最近三年之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人數。
(四)最近三年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一年內離職人數。
(五)最近三年分配訓練後因故廢止受訓資格人數。
(六)當年度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同時錄取人數(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採用)及正額錄取者於榜示日當月起算一年內屆退休年齡人數。
(七)各該考試其他特殊性質。

前項第六款人數之計算,應在典試委員長指揮監督中為之。

四、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名額不得逾各該錄取分發區、該類科(組)正額錄取名額一倍。
依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加計增額錄取名額,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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