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31】
護理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護理、助產類科及格者。
二、應試科目
(一)基礎醫學(包括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藥理學、微生物學與免疫學)
(二)基本護理學(包括護理原理、護理技術)與護理行政
(三)內外科護理學
(四)產兒科護理學
(五)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