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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本考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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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4/30】  回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考試資訊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壹、本考試係依考試院98年9月4日考臺組壹一字第09800070361號令訂定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並自100年1月1日施行。102年8月27日考試院修正發布本考試規則,自103年起本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應考人報考本2項考試且均達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得分別應各該考試第二試,使兼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應考資格者,如同時報考本2項考試且達到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可分別取得繼續參加各該考試第二試資格。又為配合國際人權發展趨勢及強化第三試口試篩選功能,考試院於107年2月13日修正發布本考試規則,刪除「重度肢障」為體格檢查不合格規定及將現行第二試錄取人數依需用名額加百分之十提高為百分之二十。
貳、本考試錄取人員工作內容:
一、法官:審核訴訟案件卷證、審理訴訟案件及製作裁判裁定書類等。
二、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並負責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壹、本考試係依考試院98年9月4日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辦理,並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制律師考試,將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均按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102年8月27日考試院修正發布本考試規則,自103年起,本考試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以減輕應考人負擔;應考人兼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應考資格者,如同時報考本2項考試且達到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可分別取得繼續參加各該考試第二試資格。
貳、自104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原列考之「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科目,修正為「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占100分,及增加「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等4科列為選試科目,由應考人任選1科應試,占100分。
參、自107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及格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第12條第2項第5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計算及格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及格。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400分者,均不予及格。
肆、依本考試規則第13條規定,應考人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以前依本考試規則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或依第6條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第一試考試免試者,均得直接應第二試全部科目。


更新日期:11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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