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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大地工程技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驗船師、引水人、第一次食品技師考試、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普通考試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本考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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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31】  回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大地工程技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驗船師、引水人、第一次食品技師考試、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普通考試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考試資訊

一、大地工程技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

 (一)應考資格
1、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工程、營建工程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2、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下列大地工程相關領域課程達10學科28學分以上,每領域至少各1學科,每1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其中應包括土壤力學、材料力學、鋼筋混凝土學、基礎工程、工程地質5學科:
(1)基本領域:土壤力學、材料力學、鋼筋混凝土學、工程數學、結構學、工程靜力學、應用力學、工程材料、土壤力學實驗、運輸工程、工址調查、測量實習(工程)、工程(營建)材料試驗,建築法規、水利工程。
(2)力學領域:地震工程、動力學、高等材料力學、流體力學、土壤動力學、結構動力學、數值分析、應用土壤力學。
(3)大地工程領域:基礎工程、邊坡穩定(工程)、坡地開發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生態(近自然)工法、隧道工程、道(公)路工程、水庫工程(含堤壩工程)、港灣工程、鐵路(軌道)工程、地理資訊系統、加勁土壤工程、地下水工程、地盤改良工程、地錨工程。
(4)土壤與岩石工程領域:工程地質、水文學、工址調查、大地工程(學)、中(高)等土壤力學、岩石力學、地球物理探勘、構造地質、實用土壤力學。
(5)施工領域:大地(工程)測量、施工學(包括大地工程施工、土木工程施工或基礎工程施工)、基礎與開挖工程實務、工程圖學、大地工程實務、施工(或營建或工程)管理、實務專題、工程合約與規範、工程估價、工程法律、營建管理、都市土木、電腦輔助工程資料分析、營建工程常用檢測方法。
3、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二)應試科目
1、材料力學。
2、工程材料與土壤力學。
3、鋼筋混凝土。
4、平面測量與營建管理。
第一階段考試應試科目試題題型均為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1、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以總成績滿60分為及格。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33者,按全程到考者總成績高低順序,以排名前百分之33、總成績達50分且無任一科為零分者為及格,並以及格者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及格標準。
2、第一階段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依材料力學占百分之20、工程材料與土壤力學占百分之30、鋼筋混凝土占百分之30、平面測量與營建管理占百分之20等各科占分比重計算之。
3、本考試全程到考人數百分比之計算結果有小數者,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4、本考試應試科目有1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二、驗船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造船、造船工程、輪機、輪機工程、輪機技術、船舶機械、機械與輪機工程、系統工程暨造船、造船及海洋工程、造船及船舶機械工程、機械工程、電機工程、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各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任驗船實際工作3年以上或船舶、船舶輪機、船舶電機之修造實際工作5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2、領有造船、機械、電機等技師證書後,曾任船舶、船舶輪機、船舶電機之修造實際工作3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3、領有一等(含甲種)船長、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或交通部核發之一等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後,曾任一等(含甲種)船長、輪機長職務二年以上或領有二等(含乙種)船長、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或交通部核發之二等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後,曾任二等(含乙種)船長、輪機長職務4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4、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上尉以上輪機長職務2年以上,領有海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
(二)應試科目
1、船體檢驗(包括1.船級2.電銲3.建造時之檢驗4.載重線勘劃5.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6.噸位丈量7.繫船及起貨設備8.現成船特別、定期及臨時檢驗9.國際海上避碰規則10.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
2、輪機檢驗(包括1.材料檢驗2.鍋爐及壓力容器3.主機4.輔機5.軸系及推進器6.泵、閥及管路7.通風及冷藏8.試俥試航9.污染管制)。
3、造船原理(包括1.船型與噸位2.浮力與穩度3.破損穩度及艙區劃分4.駐塢及下水5.結構及強度6.阻力與推進7.運動與操縱)。
4、輪機工程(包括1.柴油機2.鍋爐及壓力容器3.泵、閥4.起錨機、舵機5.冷藏設備6.通風設備7.防止污染設備)。
5、船用電學(包括1.船用電路2.船用電機設備3.船用電機檢驗4.船用無線電通信設備檢驗)。
6、專業英文。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1、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但總成績滿60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16時,以錄取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16為及格;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16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16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均予錄取。
2、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本考試有1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三、甲種引水人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未滿50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領有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一等或二等船長考試及格證書或交通部核發之一等或二等船長適任證書後,曾任3000總噸以上船舶船長3年以上者。
2、領有特種考試河海航行人員考試甲種或乙種船長考試及格證書後,曾任3000總噸以上船舶船長3年以上者。
(二)應試科目
1、筆試應試科目
(1)當地水道港灣詳情(包括當地水道方位、水深、流向、潮汐等及其變化情形,各碼頭之水深及建築設備情形,其他停泊及助航設備,航海信號設施、引水設施以及繪圖說明之方法)。
(2)航政法規(包括引水法規、商港法、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當地港航規章)。
(3)引港學(包括海圖應用法、潮流、氣象)。
(4)船舶操縱(包括離靠碼頭、錨泊法以及輪機知識及技術)。
(5)專業英文(包括報告寫作、航運文件、常用海事名辭、標準航海用語)。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試題。
2、體能測驗
3、口試
(三)及格方式
1、本考試及格方式,以總成績滿60分及格。其總成績之計算,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90,口試成績占百分之10。
2、前項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有1科成績為零分或當地水道港灣詳情、引港學、船舶操縱成績未滿60分或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體能測驗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四、食品技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1、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下列各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1學科,每1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至少7學科20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食品加工學(含實驗或實習)、食品化學、食品分析(含實驗或實習)、食品微生物學(含實驗或實習),有證明文件者:
(1)食品化學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化學、食品生物化學、生物化學、食品添加物。
(2)食品分析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分析(含實驗或實習)、食品儀器分析。
(3)食品微生物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微生物學(含實驗或實習)、食品生物技術、發酵學、應用微生物學。
(4)食品加工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加工學(含實驗或實習)、農產製造學、乳品加工學、肉品加工學、水產加工學、榖類加工學、蔬果加工學、烘焙學。
(5)食品衛生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品質管制、食品衛生與安全、食品工廠管理、食品衛生法規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食品安全管制系統。
(6)食品工程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冷凍學、食品工程學、食品乾燥學、食品脫水學、食品機械、生物統計、食品單元操作。
(7)食品營養領域相關課程:包括營養化學、營養學、食物學原理、營養生化學。
2、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食品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所稱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1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3、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二)應試科目
1、食品衛生安全與法規
2、食品加工學
3、食品分析與檢驗
4、食品微生物學
5、食品工廠管理
6、食品化學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1、本考試以各類科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為及格。但及格人數未達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16者,按全程到考者總成績高低順序,以排名前百分之16、總成績達50分且無任一科為零分者為及格,並以及格者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及格標準。
2、本考試各類科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3、第一項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16之計算結果有小數者,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4、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部分科目免試者亦同。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五、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一)應考資格
1、消防設備師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下列各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1學科,每1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至少7學科20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①理工基礎學科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普通)化學、化學及實驗、(普通)物理、物理及實驗、(基本)電路學、(基本)電子學、應用電子學、電工學、電工學及實驗、(基本)電學、自動控制、(中等)流體力學、消防圖學、工程圖學、建築圖學、工程材料、材料科學。
②消防基礎學科領域相關課程:包括火災學、火災動力學、火災爆炸學、熱力學、熱力學及實驗、化工熱力學、高等熱力學、熱傳學、熱物理、燃燒學、防火構造、建築防火、工業防火、防火管理、消防水力學、消防化學、電氣安全(概論)。
③消防設備與檢修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消防設備檢修實務、消防設備檢測與實驗、消防設備裝置實務、滅火系統消防設備、消防安全工程設計、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警報系統(設計)、避難系統(設計)、警報避難設備、防火與防爆、排煙工程、排煙系統設計、工業通風、消防機械。
④評估與管理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消防法規、建築法規、營建法規、工程倫理、工程經濟、消防工程管理、消防工程監造實務、火災風險管理(及防阻)、製程危害管理、風險危害評估、危害分析與風險評估、危險物品管理、危機管理、火災危險評估、火災保險學、火災性能分析與評估、火災保險分析與損失控制、火災原因調查與鑑定。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消防相當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所稱相當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1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3)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4)依消防法第7條第2項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並有證明文件者。
2、消防設備士
(1)具有本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應考資格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3)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4)依消防法第7條第2項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技術士,並有證明文件者。
(5)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滅火器消防安全設備或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二)應試科目
1、消防設備師
(1)火災學
(2)消防法規
(3)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4)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5)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6)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消防法規」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2、消防設備士
(1)火災學概要
(2)消防法規概要
(3)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4)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1、本考試消防設備師類科筆試,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60分為錄取標準。但錄取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10者,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10且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50分者為錄取。
2、本考試消防設備士類科筆試,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60分為錄取標準。但錄取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16者,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16且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50分者為錄取。
3、前二項人數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4、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有1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六、地政士考試
 (一)應考資格
1、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2、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3、中華民國78年12月29日土地法第37條之1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從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業務,且於修法後仍繼續執業未取得證照,並有地政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二)應試科目
1、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2、土地法規
3、國文(作文)
4、土地登記實務
5、土地稅法規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1、本考試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但應試科目有1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2、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10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無普通科目者,以各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七、專責報關人員考試
(一)應考資格
1、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2、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二)應試科目
1、關務英文
2、關務法規概要
3、通關實務概要
4、稅則概要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1、本考試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為及格。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16者,按全程到考者總成績高低順序,以排名前百分之16、總成績達50分且無任1科為零分者為及格,並以及格者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及格標準。
2、本考試應試科目有1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3、第1項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16之計算結果有小數者,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4、本考試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八、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
(一)應考資格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2、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二)應試科目
1、財產保險代理人
(1)保險學概要
(2)保險法規概要
(3)財產保險經營概要
(4)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2、人身保險代理人
(1)保險學概要
(2)保險法規概要
(3)人身保險經營概要
(4)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3、財產保險經紀人
(1)保險學概要
(2)保險法規概要
(3)財產風險管理概要
(4)財產保險行銷概要
4、人身保險經紀人
(1)保險學概要
(2)保險法規概要
(3)人身風險管理概要
(4)人身保險行銷概要
5、一般保險公證人
(1)保險法規概要
(2)一般保險公證報告
(3)一般查勘鑑定
(4)估價與理算概要
6、海事保險公證人
(1)保險法規概要
(2)海商法概要
(3)海事保險英文公證報告
(4)海事查勘鑑定
             應試科目中「一般保險公證報告」、「一般查勘鑑定」、「海事保險英文公證報告」、「海事查勘鑑定」採申論式試題,其餘科目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1、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但總成績滿60分及格人數未達各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16時,以錄取各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16為及格;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16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16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均予錄取。
2、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應試科目有1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更新日期:11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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