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13】
壹、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一、本考試依據「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及「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二、等級:薦任升官等考試。
三、考績成績併入總成績計算:現職人員於考試舉行前最近3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之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例為30%,考試成績為70%。考試成績高於考績或考成平均成績者,或最近3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未達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四、錄取標準:升官等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升官等考試總成績未達50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五、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其及格類科所適用職系職務之升官等任用資格,並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之規定升補缺額。
貳、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一、本考試依據「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規定辦理。
二、等級:分為簡任升官等考試(關務監、技術監)及薦任升官等考試(高級關務員、高級技術員)2等級。
三、考績成績併入總成績計算: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3年之年終考績成績,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30%,考試成績占70%。考試成績高於考績平均成績者,或最近3年年終考績成績未達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四、錄取標準:本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別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分別依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本考試總成績未達50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五、簡任升官等考試,除採筆試外另採口試(集體口試)行之。
六、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其及格類別所適用職務之升官等任用資格,並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之規定升補缺額。
參、交通事業鐵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
一、本考試依據「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規定辦理。
二、等級:均分員級晉高員級、佐級晉員級及士級晉佐級3等級。
三、考成成績併入總成績計算: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3年之年終考成成績,1年列80分,2年列70分以上者,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30%,考試成績占70%。其餘應考人,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四、錄取標準:本考試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定之。但錄取人數不得逾交通事業機構各等級各類別全程到考人數33%,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以各該選試科目分別計算之。前項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本考試總成績未達50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五、本考試及格者,取得其及格類別所適用資位職務之升資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