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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本考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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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23】  回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考試資訊

一、法規依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具有附表一所定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於報名期間前3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報考英文組國際經貿法律組者,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2以上,報考其他語文組,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 ,即可報考本項考試。
三、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及外語口試,第二試為口試(集體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本考試以第一試占80%,第二試占20%,合併計算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四、體格檢查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五、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二)本項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經濟部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六、其他
(一)本項考試錄取人員從事涉外工作,工作上必須派赴國外(含戰亂、落後之艱苦地區)。
(二)本考試及格人員所得分發任用之機關,屬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6條之1所定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爰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若因該外國國家法令致無法完成喪失外國國籍者(例如阿根廷),考試及格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無法辦理分發任用。


更新日期:11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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