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本考試簡介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Print
【95/9/28】  回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考試資訊

一、本部為應財政部所屬各國稅局業務用人需要,依法舉辦稅務特考。本考試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分北、中、南三個錄取分發區,北區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之轄區,中區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之轄區,南區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之轄區。

二、本考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規則」規定,設有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三等考試設2科別,四等考試設1科別,惟每年所設之等級、科別,仍須配合用人機關當年任用需要,予以設置。至其應試科目,三等考試列考7科(含普通科目2科,專業科目5科),四等考試列考5科(含普通科目2科,專業科目3科)。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並由財政部依其考試成績,遇缺依次分配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機關訓練,訓練期間不得改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財政部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四、本考試錄取人員具體工作內容包括:(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調查、核定及相關行政等事宜;(二)辦理綜合所得稅之收件、課稅資料蒐集、個案調查及相關行政業務;遺產稅、贈與稅之調查、核定、申報收件、課稅資料蒐資、整理、保管及相關行政等事宜;(三)辦理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之調查、稽徵、違章檢舉之查緝及專案調查等事宜;(四)辦理營業稅稽徵相關事宜;(五)辦理各稅審查案件之複核;(六)辦理稅款徵收、劃解、退稅、清欠、執行等事宜;(七)辦理自辦化作業之規劃設計、執行及課稅資料整理、歸戶、通報、保管等事宜;(八)辦理各稅研究發展、規劃設計、管制考核、租稅宣導、納稅服務等事宜。


更新日期:113/09/10
回上一頁 回頁首
本網站資料,歡迎朋友連結使用。但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並請確保資料之完整(包括本項宣示在內),均不得任意增刪
考選部 地址: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所在位置 ),總機:(02)2236-9188(聯絡方式
2018 Ministry of Examination R.O.C.(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並使用支援TLS 1.2(含)以上版本瀏覽器瀏覽
瀏覽人次:(自113年起) 003268762   WEB1 :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