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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本考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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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11】  回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考試資訊

一、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係為因應內政部所屬社會福利機構,如:老人之家、兒童之家、啟智教養院等機構業務之特殊用人需要而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二、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規則」規定,設有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2等級;三等考試設社會行政科別,四等考試設保育人員科別;其應考年齡為18歲以上。至其應試科目,三等考試列考6科(含普通科目2科,專業科目4科),四等考試列考5科(含普通科目2科,專業科目3科)。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由內政部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內政部所屬社政機關訓練,訓練期間不得改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內政部所屬社政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更新日期:11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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