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8/20】
壹、本考試係依考試院98年9月4日考臺組壹一字第09800070361號令訂定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並自100年1月1日施行。嗣為使法規範因時制宜,101年4月將原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3條第3款應考資格由法院書記官類科放寬至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院復於102年8月27日修正發布第4條至第6條, 自103年起,將本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以減輕應考人負擔;應考人報考本2項考試且均達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得分別應各該考試第二試,使兼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應考資格者,如同時報考本2項考試且達到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可分別取得繼續參加各該考試第二試資格;原第一試應試科目綜合法學(二)之「海商法」修正為「強制執行法」,其占分比重分配考試時間均不變,以因應法官審理案件實務運作之需要。另自103年起,本項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之「憲法」、「行政法」、「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綜合法學(二)之「民法」、「民事訴訟法」等子科目部分試題採用複選題,以提升試題多元性及評鑑效能。
貳、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104年本項考試暫定需用名額,計85名。
參、有關工作內容請詳閱應考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