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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審議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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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種類 專技人員高普初考
考試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會議次數 421
會議案次 4
案件日期 115/04/13
考試等級 高等考試
類科別 消防設備師
提案事由 報考11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繳驗中原大學建築學系學士學位證書、學生歷年成績表及相關課程大綱暨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學分證明書等,所列課程是否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項第1款之學科規定,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建築師職務與法令」授課內容與「建築法規」仍有差異,折半採認1學分;其他修習科目因專業內涵有明顯落差,均不得比照採認:「建築計畫學」及「都市計劃學」均不得比照「建築法規」;「設計倫理」不得比照「工程倫理」。申請人修習課程已達4領域10學科21.5學分,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項第1款規定,准予報考。
備註
更新日期:1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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