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考資格審議釋例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Print
考試種類 專技人員高普初考
考試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會議次數 421
會議案次 6
案件日期 115/04/13
考試等級 高等考試
類科別 消防設備師
提案事由 報考11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繳驗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碩士班碩士學位證書、歷年成績單及相關課程大綱暨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推廣教育學士學分證明書等,所列課程是否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項第1款之學科規定,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控制系統設計」授課內容與「自動控制」仍有差異,同意折半採認1.5學分;「生態與防災」因專業內涵有明顯落差,不得比照「風險危害評估」。申請人修習課程已採認4領域6學科16.5學分,尚缺至少1學科3.5學分,不符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報考。
備註
更新日期:115/04/16
回上一頁 回頁首
本網站資料,歡迎朋友連結使用。但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並請確保資料之完整(包括本項宣示在內),均不得任意增刪
考選部 地址: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所在位置 ),總機:(02)2236-9188(聯絡方式
2018 Ministry of Examination R.O.C.(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並使用支援TLS 1.2(含)以上版本瀏覽器瀏覽
瀏覽人次:(自115年起) 001971964   WEB1 : 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