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1/29】
一、關務人員之管理,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官稱、職務分立,官稱受保障,職務得調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應財政部所屬關務機關特殊業務用人需要,於88年首度請辦本項考試。考試院於88年1月4日訂定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據以辦理本考試。
二、本考試設有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各等別並分設關務類及技術類二類別,應考資格如下:
◆三等考試: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於報名期間前3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並具有本項考試規則附表一應考資格表三等考試各科別所列第一項各款資格之一者,即可報考本項考試。
◆四等考試、五等考試: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並具有本項考試規則附表一應考資格表四等考試、五等考試各科別所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即可報考。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關務人員有關類別及官稱之資格,並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並須於財政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