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12/22】
民國91年1月30日總統修正公布「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5條之1第1項規定:「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以考試定其資格;其考試類科、應考資格、應考年齡、工作經驗、考試方式、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格標準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考試院另以考試規則定之。」為配合本條例之修正,考試院爰於91年5月27日訂定發布「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乙種,以為辦理本項考試之依據。考試及格者,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並分別由轉任機關分發任用。
本考試按應考人軍職官等官階分中將轉任考試、少將轉任考試、上校轉任考試。依轉任機關分別報名、分別錄取任用方式辦理。但轉任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時,得不受限制。
本考試錄取人員於接受分發報到後,由轉任機關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錄取人員於轉任機關分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未報到者,不再分發任用,亦不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及格人員,按報名轉任機關,由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任用,並僅得於各轉任機關間轉調。但轉調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具有航海(空)、造船、輪機、資訊、電子等特殊專長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