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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本考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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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30】  回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考試資訊

一、本考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辦理。
二、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設有飛航管制、飛航諮詢、航空通信、航務管理、飛航檢查及適航檢查6科別。中華民國國民,年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具有附表一所列各科別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一)飛航管制科別: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
      (二)飛航諮詢及航空通信科別: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
      (三)飛航檢查及適航檢查科別: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
      (四)航務管理科別:十八歲以上。
三、本考試分二試舉行,各試均分別錄取。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其餘科別第一試為筆試及英語會話,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英語會話以英語個別口試行之;第二試口試飛航管制科別以英語集體口試行之,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以英語個別口試行之,其餘科別以個別口試行之。
四、本考試以第一試成績占90%,第二試成績占10%,但飛航管制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80%,第二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一)各試有任一科為零分。(二)第一試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第二試成績未滿六十分。(三)第一試英語會話科目成績未滿六十分。(四)飛航管制、飛航諮詢、航務管理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六十分。(五) 航空通信、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五、因應本考試錄取人員業務上之體能需要,飛航管制科別應考人於報名時,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一試。飛航管制科別應考人經第一試錄取者,應經體格複檢,體格複檢不合格者,不得應第二試。航務管理、飛航諮詢、航空通信、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等科別,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體格檢查之標準,依本考試規則附表三、附表四之規定。
六、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七、本考試飛航管制航空通信科別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通過航空英語能力檢定;飛航管制科別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通過學科與術科檢定。未經檢定或未達合格標準者,訓練成績為不及格。各項檢定之實施及合格標準之認定,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之。
八、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以外之機關(構),並須於交通部暨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更新日期:11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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