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營養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考試-本考試簡介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Print
【110/10/18】  回111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營養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考試-考試資訊

壹、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但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畢業者,於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及格後,應繳驗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並辦理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出具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始得應本考試第二階段考試。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依醫師法施行細則有關實習規定辦理。

(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基礎理論(包括內經、難經、中國醫學導論、中國醫學史)七學分、中醫診斷學四學分、中醫藥物學六學分、中醫方劑學四學分、中醫內科學(包括傷寒論、金匱要略、溫病學)十三學分、針灸學五學分,且任修習中醫眼科學、中醫傷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中醫外科學其中二科各三學分,合計在四十五學分以上,得有證明文件,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三)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在學學生,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成績及格,領有學校證明文件者。

(五)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在學學生,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成績及格,領有學校證明文件者。
具以上各款資格者,得應中醫師第一階段考試;具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格之一,並經本考試中醫師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得應本考試中醫師第二階段考試。

二、應試科目
第一階段考試

(一)國文(作文與翻譯)

(二)中醫基礎醫學(一)(包括中醫醫學史、中醫基礎理論、內經、難經)

(三)中醫基礎醫學(二)(包括中醫方劑學、中醫藥物學)

第二階段考試

(一)中醫臨床醫學(一)(包括傷寒(論)學、溫病學、金匱要略、中醫證治學、中醫診斷學)

(二)中醫臨床醫學(二)(包括中醫內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

(三)中醫臨床醫學(三)(包括中醫外科學、中醫傷科學、中醫五官科學)

(四)中醫臨床醫學(四)(包括針灸科學)

中醫師第一階段考試之應試科目「(國文作文與翻譯)」之試題題型採申論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翻譯占百分之四十,其餘各類科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及格標準,均以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二)中醫師第一階段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二十,其餘各應試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第二階段考試總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第一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貳、營養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於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營養(科學)、食品營養(科學)、保健營養(技術)、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醫學營養、食品暨保健營養、保健營養生技、營養保健科學、臨床營養、營養科學與教育等系、科、組、學位學程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應試科目

(一)生理學與生物化學。

(二)營養學。

(三)膳食療養學。

(四)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

(五)公共衛生營養學。

(六)食品衛生與安全。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膳食療養學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參、護理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護理、助產類科及格者。

二、應試科目

(一)基礎醫學(包括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藥理學、微生物學與免疫學)

(二)基本護理學(包括護理原理、護理技術)與護理行政

(三)內外科護理學

(四)產兒科護理學

(五)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本考試各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各類科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肆、社會工作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於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並修畢五領域十五學科(請參考社工師考試規則),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總計達四十五學分以上課程,領有畢業證書與修課證明文件者。

二、應試科目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

(二)專業科目:

2.社會工作。

3.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4.社會工作管理。

5.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6.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7.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本考試專業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普通科目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各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更新日期:113/12/16
回上一頁 回頁首
本網站資料,歡迎朋友連結使用。但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並請確保資料之完整(包括本項宣示在內),均不得任意增刪
考選部 地址: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所在位置 ),總機:(02)2236-9188(聯絡方式
2018 Ministry of Examination R.O.C.(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並使用支援TLS 1.2(含)以上版本瀏覽器瀏覽
瀏覽人次:(自113年起) 004551975   WEB3 : 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