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第二試集體口試及外語個別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本考試公告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Print
【111/11/4】  回公告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第二試集體口試及外語個別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考試資訊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選特一字第1111501468號

 

主旨:公告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第二試集體口試及外語個別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
依據:口試規則第5條第3項及外語口試規則第6條第4項。
公告事項: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第二試集體口試及外語個別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經本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集體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一)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20分;(二)溝通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20分;(三)人格特質(包括積極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等)20分;(四)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20分;(五)應變能力(包括理解、反應能力)20分。
          二、外語個別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一)外語表達能力60分;(二)論述能力20分;(三)應變能力10分;(四)才識見解氣度10分。


更新日期:113/11/11
回上一頁 回頁首
本網站資料,歡迎朋友連結使用。但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並請確保資料之完整(包括本項宣示在內),均不得任意增刪
考選部 地址: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所在位置 ),總機:(02)2236-9188(聯絡方式
2018 Ministry of Examination R.O.C.(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並使用支援TLS 1.2(含)以上版本瀏覽器瀏覽
瀏覽人次:(自113年起) 004329122   WEB3 : 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