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5/16】
一、依國防法務官考試辦法第7條規定:「(第1項)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國防部指定之國軍醫院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第2項)前項體格檢查,須符合國軍人員體格標準表編號2以上體格標準。體格檢查合格或不合格,由國防部依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規定認定之。」請於接獲第一試錄取通知後14日內,至國防部指定國軍醫院,接受國防法務官體格檢查,檢查費用由應考人自行負擔。(國軍醫院一覽表及體格檢查預約流程如下相關檔案)
二、依本考試應考須知規定,現役之應考人於本考試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仍應至國防部指定之國軍醫院接受國防法務官體格檢查。惟本考試當年度曾經實施國軍人員體格分類檢查或年度體檢者,於本考試第一試錄取後,得於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至原體檢國軍醫院辦理「國防法務官體格檢查」之轉載程序。惟體檢項目不同時,須補做未檢項目。
錄取人員體格檢查事項:國防部法律事務司,聯絡電話:(02)23116117 分機 637339。
三、本考試第二試口試須繳交報名費新臺幣1200元整,第二試報名費繳款單併同第一試錄取通知於5月16日以掛號寄發,請於接獲通知書函後,於繳費截止日(112年5月23日)前,任選一種通路(便利商店、郵局、銀行、ATM等)完成臨櫃或轉帳繳款,逾期未繳交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四、為應第二試口試進行,請填寫「基本資料表」及「書面報告」(如下相關檔案),於112年5月23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回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
五、第二試口試日期:112年7月1日(星期六)。
六、第二試口試地點:考選部國家考場(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72號)。
七、第二試口試報到時間、組別及地點,將另行通知。
八、第一試應考人成績統計表(如下相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