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31】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選專三字第1133300994號
主旨:舉辦113年第三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考試。
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考試等級及類科:高等考試設護理師1類科。
二、考試日期及地點:本考試採筆試,於113年11月10日(星期日)在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金門等8考區同時舉行。
三、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113年8月30日(星期五)起至9月5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
(二)報名收件截止日期:須於113年9月6日前繳交報名費,並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含當日,郵戳為憑),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或未寄達者,考試報名無效,不得補件。另採集體報名之應考人,請下載報名表件,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並將報名履歷表、實習證明等證明文件,以及准予附條件應考申請表(貼妥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於前揭報名收件截止日期前,交學校承辦人以集體報名方式辦理。繳費證明由應考人自行妥善留存。
(三)報名郵寄地點: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
(四)報名方式:本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應考人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網址:https://register.moex.gov.tw;https://register.moex2.nat.gov.tw)報名,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詳閱應考須知。應考人進入前揭系統登錄報名資料完成後,請下載列印報名書表,連同應考資格文件以掛號郵寄至前開地點。採集體報名者,交由學校承辦人員辦理。
四、本考試應考人經榜示確定考試及格者,如已報考114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考試,本部將於榜示後檢附退費申請書主動通知於7日內(暫定113年12月17日前),向本部申請撤銷114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考試報名並退還報名費。
五、本年應屆畢業應考人得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經審查准予「附條件應考」者(考試通知書有加註「准予附條件應考」字樣者),未能於考試舉行前1日具備應考資格或繳驗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審查不合格者,不具備應考資格,不得應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
六、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相關維護措施均依「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辦理。
七、本考試之考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試題題型、成績計算、及格方式與其他有關事項,均詳載於本考試應考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