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0/13】
壹、營養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於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營養(科學)、食品營養(科學)、保健營養(技術)、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醫學營養、食品暨保健營養、保健營養生技、營養保健科學、臨床營養、營養科學與教育等系、科、組、學位學程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應試科目
(一)生理學與生物化學。
(二)營養學。
(三)膳食療養學。
(四)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
(五)公共衛生營養學。
(六)食品衛生與安全。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膳食療養學」與「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科目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科目採全部測驗式試題,每題均為單一選擇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膳食療養學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貳、護理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護理、助產類科及格者。
二、應試科目
(一)基礎醫學(包括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藥理學、微生物學與免疫學)
(二)基本護理學(包括護理原理、護理技術)與護理行政
(三)內外科護理學
(四)產兒科護理學
(五)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本考試各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各類科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參、社會工作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於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並修畢下列五領域十五學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總計達四十五學分以上課程,領有畢業證書與修課證明文件者。
二、應試科目
(一) 社會工作。
(二)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三)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四) 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五)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