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13】
一、交通事業人員係指隸屬交通部之事業機構從業人員,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任用,採資位職務分立制,其資位分業務及技術兩類,業務類包括業務長、副業務長、高級業務員、業務員、業務佐、業務士;技術類包括技術長、副技術長、高級技術員、技術員、技術佐、技術士。其中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以下,須經考試及格,爰據以訂定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辦理交通事業各業別人員考試。
二、筆試成績之計算,高員三級考試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員級考試及佐級考試均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僅採筆試方式舉行之類科,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佐級考試部分類科採第一試筆試與第二試體能測驗舉行之類科,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但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總成績未達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三、本項考試採未占缺訓練,其實際訓練內容、方式及受訓人員權益等,依保訓會核定之110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
四、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構),並須於交通部暨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