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4/9】
壹、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但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畢業者,於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及格後,應繳驗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並辦理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出具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始得應本考試第二階段考試。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依醫師法施行細則有關實習規定辦理。
(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基礎理論(包括內經、難經、中國醫學導論、中國醫學史)七學分、中醫診斷學四學分、中醫藥物學六學分、中醫方劑學四學分、中醫內科學(包括傷寒論、金匱要略、溫病學)十三學分、針灸學五學分,且任修習中醫眼科學、中醫傷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中醫外科學其中二科各三學分,合計在四十五學分以上,得有證明文件,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三)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在學學生,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成績及格,領有學校證明文件者。
(五)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在學學生,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成績及格,領有學校證明文件者。
具以上各款資格者,得應中醫師第一階段考試;具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格之一,並經本考試中醫師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得應本考試中醫師第二階段考試。
二、應試科目
第一階段考試
(一)國文(作文與翻譯)
(二)中醫基礎醫學(一)(包括中醫醫學史、中醫基礎理論、內經、難經)
(三)中醫基礎醫學(二)(包括中醫方劑學、中醫藥物學)
第二階段考試
(一)中醫臨床醫學(一)(包括傷寒論)學)、溫病學、金匱要略、中醫證治學、中醫診斷學)
(二)中醫臨床醫學(二)(包括中醫內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
(三)中醫臨床醫學(三)(包括中醫外科學、中醫傷科學、中醫五官科學)
(四)中醫臨床醫學(四)(包括針灸科學)
中醫師第一階段考試之應試科目「(國文作文與翻譯)」之試題題型採申論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翻譯占百分之四十,其餘各類科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及格標準,均以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二)中醫師第一階段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二十,其餘各應試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第二階段考試總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第一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貳、營養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於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營養(科學)、食品營養(科學)、保健營養(技術)、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醫學營養、食品暨保健營養、保健營養生技、營養保健科學、臨床營養、營養科學與教育等系、科、組、學位學程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應試科目
(一)生理學與生物化學。
(二)營養學。
(三)膳食療養學。
(四)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
(五)公共衛生營養學。
(六)食品衛生與安全。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參、護理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護理、助產類科及格者。
二、應試科目
(一)基礎醫學(包括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藥理學、微生物學與免疫學)
(二)基本護理學(包括護理原理、護理技術)與護理行政
(三)內外科護理學
(四)產兒科護理學
(五)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本考試各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各類科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肆、社會工作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於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並修畢五領域十五學科(請參考社工師考試規則),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總計達四十五學分以上課程,領有畢業證書與修課證明文件者。
二、應試科目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
(二)專業科目:
2.社會工作。
3.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4.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5.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6.社會工作管理。
7.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普通科目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各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
伍、臨床心理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臨床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臨床心理師考試。
(二)前項所稱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心理,係指修習心理病理學領域相關課程至少三學科(九學分)、心理衡鑑領域相關課程至少二學科(六學分)及心理治療領域相關課程至少二學科(六學分)等合計七學科,二十一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成績及格,由所畢業大學校院出具證明文件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僅採計取得讀碩士以上學位期間所修習課程及學分。
(三)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畢業者,於原畢業學校或跨校補修不足課程及學分,經原畢業學校出具主修臨床心理學程證明書者,亦得應臨床心理師考試。
(四)第一項所稱實習,係指在醫療機構、煙毒勒戒所、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心理治療所及其他經衛生福利部指定之機構實習,成績及格,有證明文件者。但於心理師法公布施行前已畢業者,得以其執行臨床心理教學或臨床心理業務之年資計之。
(五)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起,始進入第一項所定學校所、系、組之學生,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依心理師法施行細則有關實習規定辦理。
二、應試科目
(一)臨床心理學基礎。
(二)臨床心理學總論(一)(包括偏差行為的定義與描述、偏差行為的成因)。
(三)臨床心理學總論(二)(包括心理衡鑑、心理治療)。
(四)臨床心理學特論(一)(包括自殺之心理衡鑑與防治、暴力行為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物質濫用與依賴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性格與適應障礙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
(五)臨床心理學特論(二)(包括心智功能不全疾病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精神病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兒童與青少年發展障礙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
(六)臨床心理學特論(三)(包括飲食障礙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壓力身心反應與健康行為)。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陸、諮商心理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前項所稱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須在就讀碩士以上學位期間,修習課程包括七領域各課程(請參考心理師考試規則),每一領域至少修習一科,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至少七學科,二十一學分以上,並由所畢業大學校院出具主修諮商心理學程證明書者,始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
(三)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畢業者,於原畢業學校或跨校補修不足課程及學分,經原畢業學校出具主修諮商心理學程證明書者,亦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
(四)第一項所稱實習,係指在醫療機構、心理諮商所、大專院校諮商(輔導)中心、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及其他經衛生福利部指定之機構實習;且應包括個別督導時數,至少五十小時,成績及格,有證明文件者。但於心理師法公布施行前已畢業者,得以其執行諮商心理教學或諮商心理業務之年資計之。
(五)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起,始進入第一項所定學校所、系、組之學生,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依心理師法施行細則有關實習規定辦理。
二、應試科目
(一)諮商的心理學基礎。
(二)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
(三)諮商與心理治療實務與專業倫理。
(四)心理健康與變態心理學。
(五)個案評估與心理衡鑑。
(六)團體諮商與心理治療。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柒、法醫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法醫學研究所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牙醫學、中醫學系、科畢業,經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證書,且修習法醫學程,並經法醫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或經國內外法醫部門一年以上之法醫專業訓練,領有證明文件。依前項第二款資格應考者,其應修習之法醫學程、法醫實習及國內外法醫部門一年以上之法醫專業訓練,依法務部訂定之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應法醫師考試修習法醫學程實習及專業訓練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二、應試科目
(一)一般醫學
(二)臨床法醫學
(三)法醫病理與解剖學
(四)法醫毒物學
(五)法醫生物學
(六)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一般醫學採測驗式試題,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採申論式試題外,其餘各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捌、語言治療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語言治療學系、組、研究所、學位學程或語言治療與聽力學系、復健醫學系聽語治療組、特殊教育學系碩士班溝通障礙組、聽力學與語言治療研究所、聽語障礙科學研究所、溝通障礙教育研究所及溝通障礙碩士學程等相關語言治療學系、組、研究所、學位學程主修語言治療,並經實習至少六個月或至少三百七十五小時,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語言治療師考試。
(二)證明前項各相關語言治療學系、組、研究所、學位學程主修語言治療,應繳驗學校出具之主修語言治療證 明及實習證明。
(三)第一項所稱主修語言治療,係指修習言語障礙領域至少三學科、十學分、語言障礙領域至少四學分、語言或言語障礙相關領域至少二學科、八學分、聽力障礙領域至少四學分、聽語基礎學科領域至少二學科、八學分,成績及格者。
(四)第一項所稱實習係指在合格醫療院所、學校、政府立案之聽語相關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聽語相關團體等場所實習至少六個月或至少三百七十五小時,其中應包括語言、言語、吞嚥及聽力障礙等實習項目,成績及格者。
二、應試科目
(一)基礎言語科學(包括解剖、生理、語音聲學與語音知覺)。
(二)神經性溝通障礙學。
(三)兒童語言障礙學。
(四)嗓音與吞嚥障礙學。
(五)構音與語暢障礙學。
(六)溝通障礙總論(包括專業倫理)。
本考試各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玖、聽力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聽力學系、組、研究所、學位學程或語言治療與聽力學系、復健醫學系聽語治療組、聽力學與語言治療研究所、聽語障礙科學研究所及溝通障礙教育研究所等相關聽力學系、組、研究所、學位學程主修聽力學,並經實習至少六個月或至少三百七十五小時,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聽力師考試。
(二)證明前項各相關聽力學系、組、研究所、學位學程主修聽力學,應繳驗學校出具之主修聽力學證明及實習證明。
(三)第一項所稱主修聽力學,係指修習聽力障礙及聽力評估領域至少三學科、十學分;聽覺復健及創健領域至少二學科、四學分;聽力障礙、聽力評估及聽覺復健相關領域至少二學科、八學分;語言及言語障礙領域至少二學科、四學分;聽語基礎學科領域至少二學科、八學分;成績及格者。
(四)第一項所稱實習係指在合格醫療院所、學校、政府立案之聽語相關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聽語相關團體等場所實習至少六個月或至少三百七十五小時,其中應包括聽力、語言及言語障礙等實習項目,成績及格者。
二、應試科目
(一)基礎聽力科學。
(二)行為聽力學。
(三)電生理聽力學。
(四)聽覺輔具原理與實務學。
(五)聽覺與平衡系統之創健與復健學。
(六)聽語溝通障礙學(包括專業倫理)。
本考試各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拾、牙體技術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牙體技術科、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牙體技術師考試。
二、筆試應試科目:
(一)牙體技術學(一)(包括口腔解剖生理學、牙體形態學及牙科材料學科目)。
(二)牙體技術學(二)(包括固定義齒技術學科目)。
(三)牙體技術學(三)(包括全口活動義齒技術學、活動局部義齒技術學科目)。
(四)牙體技術學(四)(包括牙科矯正技術學、兒童牙科技術學及牙技法規與倫理學科目)。
前項筆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各應試科目之應試時間均為六十分鐘。
三、本考試實地測驗考試時間為四小時,其應試科目為:
(一)牙體解剖形態雕刻。
(二)全口活動義齒排列。
四、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筆試及實地測驗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實地測驗平均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拾壹、驗光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驗光或視光系、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驗光師考試。
二、應試科目
(一)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二)視覺光學。
(三)視光學。
(四)隱形眼鏡學與配鏡學。
(五)低視力學。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各應試科目之應試時間均為六十分鐘。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拾貳、驗光生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醫用光學技術、驗光或視光系、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驗光生考試。
二、應試科目
(一)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二)驗光學概要。
(三)隱形眼鏡學概要。
(四)眼鏡光學概要。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各應試科目之應試時間均為六十分鐘。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