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7/16】
一、本考試依據「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及「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二、等級:
薦任升官等考試。
三、考績成績併入總成績計算:
現職人員於考試舉行前最近3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之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例為30%,考試成績為70%。考試成績高於考績或考成平均成績者,或最近3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未達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四、錄取標準:
升官等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升官等考試總成績未達50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五、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其及格類科所適用職系職務之升官等任用資格,並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之規定升補缺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