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7/16】
一、本考試依據「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規定辦理。
二、等級:
分為簡任升官等考試(關務監、技術監)及薦任升官等考試(高級關務員、高級技術員)2等級。
三、考績成績併入總成績計算:
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3年之年終考績成績,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30%,考試成績占70%。考試成績高於考績平均成績者,或最近3年年終考績成績未達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四、錄取標準:
本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別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分別依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本考試總成績未達50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五、簡任升官等考試,除採筆試外另採口試(集體口試)行之。
六、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其及格類別所適用職務之升官等任用資格,並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之規定升補缺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