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2/1】
關務人員之管理,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官稱、職務分立,官稱受保障,職務得調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應財政部所屬關務機關特殊業務用人需要,於88年首度請辦本項考試。考試院於88年1月4日訂定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據以辦理本考試。本考試設有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各等別並分設關務類及技術類二類別,應考資格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並具有本項考試規則附表一應考資格表各等別各科別所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即可報考。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關務人員有關類別及官稱之資格,並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並須於財政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