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2/1】
為落實憲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保障,舉辦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
本考試應考資格為: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年齡在18歲以上者,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具有本項考試規則第3條附表3應考資格表各類科所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四等考試;具有本項考試規則第3條附表2應考資格表各類科所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
為貫徹顧客導向服務理念,改進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考選部於98年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配合身心障礙應考人需要,盡力提供各項應考輔助措施,維護弱勢群體參加考試之機會。
典試法第33條規定:「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之權益,有關適用對象、申請程序及具體維護措施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明文揭示應維護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另於106年12月22日訂定發布「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將相關權益維護措施予以法制化。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的應考人,於報名國家考試時,得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申請各類權益維護措施,並於指定日前檢具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及相關證明表件送交考選部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