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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大地工程技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驗船師、第一次食品技師考試、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普通考試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本考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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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1】  回11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大地工程技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驗船師、第一次食品技師考試、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普通考試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考試資訊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選專五字第1113300011號

主旨:舉辦11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大地工程技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驗船師、第一次食品技師考試、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普通考試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

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考試等級及類科:

(一)高等考試:設大地工程技師(一)(應大地工程技師第一階段考試)、驗船師、食品技師、消防設備師等4類科。

(二)普通考試:設消防設備士、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財產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經紀人、人身保險經紀人、一般保險公證人、海事保險公證人等9類科。

二、考試日期:

(一)大地工程技師(一)、驗船師、食品技師、消防設備師、地政士考試:111年6月11日(星期六)至6月12日(星期日)。

(二)消防設備士、財產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經紀人、一般保險公證人考試:111年6月11日(星期六)。

(三)專責報關人員、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經紀人、海事保險公證人考試:111年6月12日(星期日)。

三、考試地點:分設臺北、臺中及高雄等3考區。

四、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111年3月2日(星期三)起至3月11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將於3月11日下午5時準時關閉,逾期無法報名。請應考人提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集中於報名截止日上網,以免造成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報名權益。

(二)報名收件截止日期:

1、大地工程技師(一)、驗船師、食品技師、消防設備師(士)考試:須於111年3月14日前繳交報名費並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含當日,郵戳為憑),未於期限內完成繳費及寄件者,報名未完成,不得應考。

2、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須於111年3月14日前繳交報名費,另以「網路報名並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方式報名之應考人,須繳驗應考資格等證明文件,務請於111年3月14日前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含當日,郵戳為憑),未於期限內完成繳費及寄件者,報名未完成,不得應考。

(三)報名郵寄地點: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

(四)報名方式:本考試大地工程技師(一)、驗船師、食品技師、消防設備師(士)考試採網路報名並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之方式;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採網路報名並免繳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之方式辦理。應考人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網址:https://register.moex.gov.tw;https://register.moex2.nat.gov.tw)報名,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詳閱應考須知。

1、採「網路報名並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紙本寄件)方式辦理之考試,應考人進入前項系統登錄報名資料完成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書表,連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至指定地點,繳款證明由應考人自行妥善留存。

2、採「網路報名並免繳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方式辦理之考試,應考人於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完成報名資料登錄後,將由系統主動提示訊息,毋須繳交報名書表、身分證件及應考資格等書面證明文件,惟須上傳相片JPG電子檔(檔案大小須為1.0MB(1,024KB)以下),請於報名前備妥照片JPG檔案,憑以報名,否則將無法完成報名登錄。另請於規定期限內列印繳款單或線上繳費,繳款證明由應考人自行妥善留存。

3、前揭「網路報名並免繳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係指應考人所填具之報名資料,透過與戶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料進行檢核,系統將主動提示訊息,毋須繳交報名書表、身分證件或應考資格證明文件等。惟應考人如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仍請以「網路報名並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方式辦理:

(1)所填具之報名資料無法透過戶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料進行檢核(得進行學歷資料檢核之各級學校名單及畢業起始年度,已公布於網路報名系統)。

(2)以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之資格報考。

(3)以國外學歷報考。

(4)身心障礙者或申請特殊照護措施者。

(5)以華僑或外國人身分報考。

(6)姓名有罕見字者。

(7)地政士考試經本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在案者。

五、本年應屆畢業應考人得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經審查後得附條件准其應考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成績單(學分證明書)等延長繳驗期限至111年7月8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或傳真到部;畢業證書註記日期應在各該報名之考試舉行首日之前)。屆時未依限繳驗或繳驗之證件經審查不合格者,不具備應考資格,不得應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

六、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相關維護措施均依「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辦理。

七、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試題題型、成績計算、及格方式與其他有關事項,均詳載於本考試應考須知。



更新日期:11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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