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6/10】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選高二字第1111400266號
主旨:公告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第二試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
依據:口試規則第5條第3項。
公告事項: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第二試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經本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普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等2類科第二試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一)客語溝通能力(包括理解、表達能力):50分。(二)華文轉譯客語:30分。(三)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20分。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護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藥師等5類科第二試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一)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15分。(二)溝通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20分。(三)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積極性等):20分。(四)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20分。(五)應變能力(包括理解、反應能力):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