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4/22】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壹、本考試係依考試院98年9月4日考臺組壹一字第09800070361號令訂定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
則,並自100年1月1日施行。
貳、本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錄取者,
得應第三試。本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分別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之第一試及第二試同時
舉行;應試科目相同者,均採同一試題。即本考試與律師考試第一試、第二試採分別報名、同時考試、相
同應試科目部分採相同試題、單一應試、分別錄取或及格之方式進行。
參、本考試以應考人第二試與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並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但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
60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肆、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
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伍、本考試錄取人員工作內容:
一、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各類型訴訟及非訟案件。
二、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並負責其
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11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壹、本考試係依考試院98年9月4日考臺組壹一字第09800070361號令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
考試律師考試規則辦理,並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制律師考試。
貳、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均為筆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
保留。
參、本考試第一試及選試科目以外之第二試應試科目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第二試同時舉
行;應試科目相同者,均採同一試題。即本考試與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第二試採分別報名、同時考試、
相同應試科目部分採相同試題、單一應試、分別錄取或及格之方式進行。
肆、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為錄取。第二試
及格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第12條第2項第5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
三十三為及格。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
績未達400分者,均不予及格。
伍、依本考試規則第 13 條規定,應考人於99年12月31日前依本考試規則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
免試者,或依第6條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第一試考試免試者,均得直接應第二試全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