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5/6】
壹、會計師考試
一、辦理依據: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
二、應試科目:
(一)具有第4條應考資格應試科目為7科:
1.國文(作文)、2.審計學、3.高等會計學、4.稅務法規、5.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6.成本會計與
管理會計、7.中級會計學。
(二)具有第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應考資格應試科目為5科:
1.審計學、2.高等會計學、3.稅務法規、4.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5.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
(三)具有第5條第1項第3款應考資格應試科目為3科:
1.審計學、2.稅務法規、3.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以各應試科目之成績,各滿60分為及格。但國文成績達當次考試該科目
到考者之平均成績者,亦為及格。平均成績應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二)應試之科目成績及格者,其效力自該次考試榜示之日起保留3年,各科目分別計算。
(三)應考人於科目及格成績保留期間內,再報名應考同一科目者,以最後應試成績為準。
(四)應考人取得部分科目免試資格前已及格之科目成績,得於該科目及格成績保留期間內併予採計。
貳、不動產估價師考試
一、辦理依據: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
二、應試科目:
1.國文(作文)、2.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3.土地利用法規、4.不動產投資分析、5.不動產估價實務、6.不動產
經濟學、7.不動產估價理論。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
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
計算。
參、專利師考試
一、辦理依據: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
二、應試科目:
1.專利法規、2.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3.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4.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5.專業英文或專業日文
(任選一科)、6.工程力學或生物技術或電子學或物理化學或工業設計或計算機結構(任選一科)、7.專利代理實
務。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但總成績滿60分及格人數未達第6條第1項第6款各該選
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時,以錄取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及格。全程到考人數
百分之十六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
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均予錄取。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肆、民間之公證人
一、辦理依據: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規則。
二、應試科目:
1.國文(作文)、2.中華民國憲法、3.民法、4.商事法、5.英文、6.公證法、 7.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8.強制
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各科成績
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
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
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