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4/21】
一、本考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辦理。
二、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設有飛航管制、飛航諮詢、航空通信、航務管理、飛航檢查、適航檢查6科別,本考試應考資格為中華民國國民,年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具有附表一所列各科別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一)飛航管制科別:18歲以上,35歲以下。
(二)飛航諮詢及航空通信科別:18歲以上,45歲以下。
(三)飛航檢查及適航檢查科別:18歲以上,55歲以下。
(四)航務管理科別:18歲以上。
三、本考試分二試舉行,各試均分別錄取。飛航管制、飛航諮詢、航空通信及航務管理科別第一試為筆試及英語會話,第二試為口試,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一試英語會話以英語個別口試行之;第二試口試飛航管制科別以英語集體口試行之,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以英語個別口試行之,其餘科別以個別口試行之。
四、本考試飛航管制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80%,第二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之,其餘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90%,第二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之。各科別依需用名額與各試增額錄取需求,決定各試錄取標準。第一試增額錄取需求,由典試委員會定之。應考人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各試有任一科為0分。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二)第一試成績未滿50分,或第二試成績未滿60分。
(三)第一試英語會話科目成績未滿60分。
(四)飛航管制、飛航諮詢、航務管理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60分。
(五)航空通信、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50分。
五、本考試飛航管制科別之應考人於報名時,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經第一試錄取者,應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第6條附表四之體格複檢合格,始得參加本考試第二試口試。另飛航諮詢、航空通信、航務管理、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六、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七、本考試飛航管制與航空通信科別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通過航空英語能力檢定;飛航管制科別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通過學科與術科檢定。未經檢定或未達合格標準者,訓練成績為不及格。各項檢定之實施及合格標準之認定,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之。
八、本考試飛航管制科別錄取人員,至遲應於訓練期滿時符合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不合格者,訓練機關應函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九、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以外之機關(構),並須於交通部暨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