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4/21】
一、本考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辦理。
二、民國45年首次舉辦特種考試台灣省山地人民應山地行政人員考試,係為選拔原住民行政及技術人員,從事原住民地區地方自治及經濟建設工作。其後名稱歷經多次修正,分別為民國63年之特種考試山地行政及經濟建設人員考試、77年之特種考試台灣省山地行政及技術人員考試、80年之特種考試台灣省山胞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82年之特種考試山胞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85年之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91年修正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考試,93年起,又修正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目前本項考試分設一、二、三、四、五等考試,配合用人機關需要,每年舉辦不同等別類科考試。111年設三、四、五等考試,計27類科。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施以訓練;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分發任用。
四、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應於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學校任職。實際任職滿3年、未滿6年者,僅得轉調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所定之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相關事務之各級機關 (構)、學校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