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6/10】
壹、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
一、本項考試係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證書者,得應本項考試(詳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應考資格表)。
三、本項考試分三試(筆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四、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貳、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一、本項考試係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相關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另技術類科如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所修習之所系符合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列舉之各所系者,得應本項考試相關類科之考試(詳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應考資格表)。
三、本項考試分二試(筆試、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四、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