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7/22】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係自民國92年起整合原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與特種考試臺北市政府基層公務人員考試二種考試而成,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
按92年至98年本考試計分臺北市、高雄市、臺灣省北區(基隆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臺灣省中區(苗栗縣、台中縣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臺灣省南區(嘉義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屏東縣)、臺灣省東區(花蓮縣、台東縣)、臺灣省澎湖區(澎湖縣)、福建省金門區(金門縣)、福建省連江區(連江縣)等9個錄取分發區。
99年、104年因應部分縣市合併改制升格為直轄市,重新檢討劃分,現為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市、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雲嘉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15個錄取分發區,並設置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臺東、澎湖、金門及馬祖等14個考區。
本考試設三等、四等及五等考試,各設置一般行政等類科,配合任用需要,每年舉辦不同等類之考試。本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