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19】
一、政府為國軍整建需要,對不適服現役官兵實施檢定及安置,照顧退除役人員生活建立退除役制度。民國53年5月立法院通過並經 總統公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由於本條例之施行,使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安置,獲得法律依據。本考試係為配合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政策與年度輔導安置計畫,使尚未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退除役官兵,取得轉任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及適當工作,以安定其生活所舉辦之就業考試。
二、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設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凡中華民國依法退除役之軍人(指具退除役官兵身分,領有榮譽國民證者)或現役軍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一、服役十年以上且滿現役最少年限。二、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經核定有案。)並持有權責機關出具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退伍之證明文件者,且具有本考試規則附表一所列各等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等考試。至後備軍人參加本項考試之加分優待,係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等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三、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但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四、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依序分發任用。本考試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