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14】
一、本考試係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工作內容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及第89條規定略以,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內政部移民署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第231條之司法警察(官)。內政部移民署勤(業)務性質具特殊性,爰建請申辦移民特考並施以專業訓練二、三等9個月、四等6個月,以羅致符合業務需求之專業人才。考試錄取人員主要係分配至北、中、南區事務大隊(含各地專勤隊、服務站及收容所)、國境事務大隊等勤(業)務單位,並分別辦理下列工作:
(一)專勤隊:須24小時輪值服勤,辦理全國各直轄市、縣(市)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查察、臨時收容、強制出國(境)及驅逐出國(境),以及執行境內面談、外來人口查察等工作。
(二)服務站:辦理各項入出國及移民事務申請案件,以及外籍配偶輔導推動等工作。
(三)收容所:須24小時輪值服勤,並辦理非法外來人口收容管理及遣送等工作。
(四)國境事務大隊:須24小時輪值服勤,並辦理執行旅客入出國(境)證照查驗、管制案件處理、冒用身分及持偽變造證件入出國(境)之查處及人蛇偷渡查緝、反恐等工作。
三、本考試設有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各等別考試僅設移民行政類科。應考資格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並具有本項考試規則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即可報考。
四、本考試二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後,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體能測驗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其及格標準如下: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二等考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五、為應內政部移民署勤(業)務屬性特殊,多數工作內容為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境)、收容或遣送,建議錄取人員於分發前儘量取得「汽車駕照」為宜,俾利業務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