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28】
一、本考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為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於報名期間前3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報考英文組一、英文組二或國際法組者,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2以上,報考其他語文組,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並具有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或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3年或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即可報考本項考試。
三、本考試四等考試應考資格為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於報名期間前3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並具有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或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或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3年或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即可報考本項考試。
四、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三等考試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併採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試,第一試占60%,第二試占40%(集體口試、外語個別口試各占20%);四等考試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占80%,第二試占20%;合併計算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五、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六、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七、錄取人員從事涉外工作,工作上必須派赴國外(含戰亂、落後之艱苦地區)。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外交部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