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4/12】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選專一字第1133300392號
主旨:舉辦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考試等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考試等別:三等考試。
(二)暫定需用名額:160名。前揭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用人機關如需臨時增列需用名額,於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召開一個月前函送本部,經考試院核定後,得增列需用名額。
二、考試日期:
(一)第一試筆試:113年8月3日(星期六)。
(二)第二試筆試:113年10月19日(星期六)至10月20日(星期日)。
(三)第三試口試:預定於114年1月11日(星期六)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三、考試地點:
(一)第一試筆試:設臺北、臺中、高雄3考區。
(二)第二試筆試:設臺北、高雄2考區。
(三)第三試口試:設臺北考區國家考場試區。
四、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本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分別與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同時舉行,應試科目相同者,均採同一試題。因本2項考試應考資格規定不同,且第一試錄取標準係依第一試全程到考人數分別計算,爰應考人於第一試報名時,須依應考資格規定及意願擇定報考「司法官」、「律師」或「司法官及律師」類科,以及應試考區。第二試報名則須經第一試報名之考試類科錄取,再擇定報考「司法官」、「律師(選試科目)」或「司法官及律師(選試科目)」類科,以及應試考區。
(二)報名日期:
1、第一試:自113年4月23日(星期二)起至5月2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
2、第二試:自113年9月12日(星期四)起至9月18日(星期三)下午5時止。
(三)第一試報名收件截止日期:113年5月3日前繳交報名費並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郵戳為憑),未於期限內完成繳費及寄件者,報名未完成,不得應考。
(四)第一試報名郵寄地點: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五)報名方式:
1、本考試第一試一律採網路報名,應考人請登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網址:https://register.moex.gov.tw)報名。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詳閱應考須知。
2、網路報名登錄程序完成後,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免繳報名相關表件」者,無須繳交報名表件、身分證件及應考資格等書面證明文件,但仍應於規定期限內列印繳款單繳費或線上繳費,繳款證明由應考人自行妥善留存。應考人於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所填具之基本資料,將透過戶役政機關之資料進行檢核。
3、網路報名登錄程序完成後,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須繳驗報名相關表件」者,請下載列印報名表件,連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限內以掛號郵寄至前開地點,繳款證明請自行妥善留存。
4、第二試報名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考試期日計畫表/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網頁查詢。
五、113年應屆畢業應考人得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經審查准予附條件應考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延長繳驗期限至113年8月9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或傳真到部;畢業證書註記日期應在考試舉行前一日,即113年8月2日之前)。逾期未繳驗或繳驗之證明文件經審查不合格者,依規定不具應考資格,不得應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
六、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口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規定辦理。
(二)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具該條例所稱後備軍人身分,並曾任中尉以上3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且軍職專長性質對照公務人員職系為「司法行政」職系者,亦得報考。
七、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本考試體格檢查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應考人於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三試。
八、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附發法律條文,考試時以單科本方式提供應考人使用。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本考試第二試舉行2個月前經公布生效者為準。
九、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相關維護措施均依「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辦理。
十、本考試應考人,具有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或後備軍人身分者,其報名費用依規定數額予以減半收取,其餘均不予優待。
十一、本考試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試題題型、成績計算、錄取方式與其他有關事項,均詳載於本考試應考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