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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考試係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工作內容:
(一)依「海岸巡防法」第3條規定,海岸巡防機關掌理下列事項:1、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2、入出港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3、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4、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5、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與安全情報之調查及處理。6、海洋環境之保護及保育。7、執行事項:(1)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2)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3)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8、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之事項。
(二)工作性質需視勤(業)務實際需要,採24小時輪值方式執勤,並得依任(勤)務需要實施職務輪調。
(三)海巡行政類科:分發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各機關服務,負責海域治安、維護漁權、救生救難、海洋事務及海洋保育等相關內、外勤工作;或從事犯罪調查之外勤工作(須負責或協助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滲透調查及配合業務需要執行調查蒐證、跟監、守候、逮捕、偵訊、移送等工作)。
(四)海洋巡護類科:分發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所屬各海巡隊及直屬船隊服務,負責艦艇上專門技術工作及海上執法勤務。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分發海洋委員會所屬機關,服務地點:機關職缺所在地點及其轄區,包含臺灣地區暨金門、馬祖、澎湖等外(離)島地區。
四、本考試三等及四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
五、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後,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測驗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其及格標準如下: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