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4/23】
一、法規依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應考資格
(一)三等考試:
1、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並具有附表一所列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
2、於報名期間前3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報考英文組一、英文組二或國際法組者,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2以上,報考其他語文組,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
(二)四等考試:
1、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並具有附表一所列應考資格者,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
2、於報名期間前3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
三、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三等考試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併採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試,第一試占60%,第二試占40%(集體口試、外語個別口試各占20%);四等考試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占80%,第二試占20%;合併計算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四、體格檢查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五、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二)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外交部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六、其他
(一)錄取人員從事涉外工作,工作上必須派赴國外(含戰亂、落後之艱苦地區)。
(二)本考試及格人員所得分發任用之機關,屬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6條之1所定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爰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若因該外國國家法令致無法完成喪失外國國籍者(例如阿根廷),考試及格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無法辦理分發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