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4/23】
一、法規依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源由
民國45年首次舉辦特種考試台灣省山地人民應山地行政人員考試,係為選拔原住民行政及技術人員,從事原住民地區地方自治及經濟建設工作。其後名稱歷經多次修正,分別為民國63年之特種考試山地行政及經濟建設人員考試、77年之特種考試台灣省山地行政及技術人員考試、80年之特種考試台灣省山胞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82年之特種考試山胞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85年之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91年修正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考試,93年起,又修正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目前本項考試分設一、二、三、四、五等考試,配合用人機關需要,每年舉辦不同等別類科考試。
三、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身分,年滿18歲者,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並得依附表一、二、三、四之規定,應本考試各等別考試。
(二)報名本考試一、二、三等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四、五等考試為初級以上)合格證書。
四、考試方式
(一)一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著作或發明審查,第三試為口試。各試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二)二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三)三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四)四等考試:
1、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
(1)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2)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3)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4)經第一試筆試錄取,復經第二試體能測驗及格者,並非當然錄取,仍須按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之考試總成績(即第一試筆試成績)高低順序,算至用人機關提報之需用名額擇優錄取。
2、除監所管理員、法警以外之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
(五) 五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五、成績計算
(一)本考試各等別考試總成績,一等考試以筆試成績40%,著作或發明成績35%,口試成績25%合併計算之;二等考試以筆試成績80%,口試成績20%,合併計算之;三等、四等、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各等別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
(二)各等別考試筆試成績,一等考試以應試科目英文成績20%,其餘應試科目成績各40%合併計算之;二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10%,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15%,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六、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施以訓練;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分發任用。
(二)原住民族考試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構)職缺之實際用人機關、工作地點及內容,以分發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時為準。
(三)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應於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學校任職。實際任職滿3年、未滿6年者,僅得轉調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所定之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相關事務之各級機關 (構)、學校任職。
七、其他
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繳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核發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30字以上之合格證明,或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30字以上成績合格,未繳交合格證明或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