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4/26】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選特一字第1131500306號
主旨:舉辦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民航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考試等別、類科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1。
(二)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2。
(三)民航人員考試: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3。
(四)原住民族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4。
(五)前揭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用人機關如需臨時增列需用名額時,於典試委員會議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後,得增加需用名額。
二、考試日期:
(一)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
1、第一試筆試:民國113年9月7日(星期六)至8日(星期日)。
2、第二試口試:預定於民國113年12月14日(星期六)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二)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
1、第一試筆試及外語個別口試:民國113年9月7日(星期六)至9日(星期一)。惟考試日期得視外語個別口試應考人數及試場設置情形需要予以延長。
2、第二試口試:預定於民國113年12月15日(星期日)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三)民航人員考試
1、第一試筆試及英語會話:民國113年9月7日(星期六)至9日(星期一)。惟考試日期得視英語會話(英語個別口試)應考人數及試場設置情形需要予以延長。
2、第二試口試:預定於民國113年12月15日(星期日)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四)原住民族考試
1、三等、四等考試:民國113年9月7日(星期六)至8日(星期日)。
2、五等考試:民國113年9月7日(星期六)。
3、本考試四等考試法警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於民國113年11月23日(星期六)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三、考試地點:
(一)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設臺北考區。
(二)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設臺北考區。
(三)民航人員考試設臺北考區。
(四)原住民族考試設臺北、南投、屏東、花蓮及臺東5考區舉行。另四等考試法警類科第二試於臺北考區舉行。
四、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113年5月28日(星期二)起至6月6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
(二)報名收件截止日期:須於民國113年6月7日(星期五)前(含當日,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或未寄達者,考試報名無效,不得補件。
(三)報名郵寄地點: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四)報名方式:
1、本4項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應考人請登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register.moex.gov.tw或register.moex2.nat.gov.tw)報名。登入報名資料前,請先詳閱應考須知。
2、本4項考試採「網路報名並繳驗報名相關表件」(紙本寄件)方式辦理,應考人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書表並繳交報名費,連同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至指定地點,完成報名程序。
3、原住民族考試應考人均須具原住民族身分,各等別考試應繳報名費係依規定數額減半;並具其他優待身分者,不再重複優待。
五、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體格檢查:
(一)本4項考試分別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體能測驗規則」、「口試規則」、「外語口試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應考人具該條例所稱後備軍人身分者,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
1、三等考試:曾任中尉以上三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未列舉限定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語文能力檢定,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2、四等考試:曾任中士以上三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未列舉限定職業學校或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語文能力檢定,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三)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
1、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科別:應考人於報名時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一試。應考人經第一試錄取者,應經體格複檢,體格複檢不合格者或未依通知期間辦理體格複檢者,不得應第二試。其體格複檢標準除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乙類體位標準檢查外,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附表四之規定辦理。
2、外交領事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民航人員航務管理、飛航諮詢、航空通信、飛航檢查及適航檢查科別、原住民族四等考試法警類科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六、本(113)年應考人於報名期間未及繳交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者,得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經審查准予附條件應考者,至遲應於本考試舉行前一日(113年9月6日)取得應考資格,並應依指定方式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逾期未繳驗或繳驗之證明文件經審查不合格者,依規定不具備應考資格,不得應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不另行通知。
七、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相關維護措施均依「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辦理。
八、本4項考試各類科組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試題題型、成績計算、及格方式與其他有關事項,均詳載於應考須知。
相關檔案
附表1、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附表2、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附表3、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附表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