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1/1】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選特一字第1131500964號
主旨:公告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第二試集體口試及外語個別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
依據:口試規則第5條第3項及外語口試規則第6條第4項。
公告事項: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第二試集體口試及外語個別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經本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集體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一)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10分;(二)論述與溝通表達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30分;(三)人格特質(包括積極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等)20分;(四)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20分;(五)應變能力(包括理解、反應能力)20分。
二、外語個別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一)外語表達能力55分;(二)論述與組織能力35分;(三)才識見解氣度10分。